服務內容
|
每名未滿五歲兒童每月發給2,500元津貼。
|
(一)合作托育人員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證書」者,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二)合作托育人員資格為「技術士證」或就托於合作托嬰中心者,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
(一)合作托育人員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證書」者,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二)合作托育人員資格為「技術士證」或就托於合作托嬰中心者,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
請領資格
|
1.照顧五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 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亦同。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
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
兒童及申請人皆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申請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家中未滿2 歲兒童送托至本市合作托育人員或合作托嬰中心照顧,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
申請方式
|
申請人備妥文件,至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文件包括:
1.申請表。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 3.申請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金融機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影本。 4.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
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初審,文件包括:
1. 申請表。
2. 幼兒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 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 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 家庭所得文件。
6. 就業證明文件。
7.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將申請資料寄送合作托育人員加入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或透過幼兒就托之合作托嬰中心提出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1.105年度臺北市就業者托育費用暨友善托育補助申請表。
2.兒童及申請人雙方戶籍資料。
3.執業/合作托育人員收托者:托育契約書影本。
4.主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黏貼於申請表背面)。
5.申請人雙方3 個月內有效就業證明(三位子女以上家庭無須繳交)。
|